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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信访听证评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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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5 20: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平市信访听证评议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监督各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信访问题,增强办理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咸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评议,是指党政机关、信访机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评议会的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听取听证评议参加人陈述、申辩和进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举行信访听证评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三)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
(四)合法、公开、公正、公平。
听证评议受理

第四条  信访听证评议由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本级和上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相应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第五条  信访听证评议受理形式:
(一)市信访局受理听证评议;
(二)各镇办部门受理听证评议;
(三)多部门联合受理听证评议;
(四)邀请上级指导受理听证评议;
(五)提级受理听证评议;
(六)其他形式受理听证评议。
第六条  本级信访听证评议事项原则上应由本级受理,特殊疑难复杂问题可多部门联合或提级受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对下列情形均可受理听证评议:
(一)信访事项做出处理意见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评议的;
(二)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作出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评议的;
(三)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政策、法律法规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评议的;
(四)上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主管部门发现原承办单位处理不当,需要举行听证评议的;
(五)群体性集体上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听证评议的;
(六)情况复杂,处理有争议,需要举行听证评议的;
(七)可能出现越级访苗头,需要以听证评议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八)本级或上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评议的其他信访事顶。
第八条  涉法涉诉信访听证评议,由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评议。
第十条  信访人要求听证评议的,应当在党政机关、信访机构告之听证评议权利后,10日内提交书面听证评议申请。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决定听证的机关核实后,应当批准其申请。信访人未申请延期或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评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信访机构应当在接到信访人书面申请30日内举行听证评议。
第十二条 在举行听证评议之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评议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评议,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评议权利,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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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5 20: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评议主持人和参加人

第十四条  听证评议主持人由受理信访事项的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人制作听证评议笔录、摄像和录音。
第十五条  听证评议主持人在听证评议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评议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评议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通知听证评议参加人;
(四)询问听证评议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维持听证评议秩序;
(七)本办法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听证评议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听证评议员及其他与事项有关人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评议,应当在举行听证评议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应按《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评议。
第十七条  本市成立“信访听证评议团”,建立全市共享人员数据库。信访听证评议员由相关专家、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老干部、新闻工作者、网络民意代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工青妇组织负责人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组成。实施信访事项听证评议时,信访听证评议员从信访听证评议团人员数据库中随机抽选,人数每次为7至11人。
第十八条  信访听证评议主持人和听证评议员中如与听证评议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并重新确定人员。听证评议成员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信访事项责任单位或信访人所在地负责。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不承担信访听证评议费用,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听证评议有利害关系的听证评议主持人、信访听证评议员、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评议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评议会纪律。
第二十条  召开听证评议会前,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将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诉求、处理经过、处理意见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送达听证评议主持人和每一位听证评议员。听证评议主持人和听证评议员应认真查看资料,并就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核实了解。组织听证评议的单位应在7日前,将听证评议会的主持人、时间、地点、参会单位等内容告知每位听证评议员、信访人和责任单位。
听证评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为维持信访听证评议会的正常秩序,防范和避免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有关部门可以视情需要安排适当警力或安全保卫人员负责会场警戒。
第二十二条  听证评议主持人宣布听证评议开始,公布听证评议事由及主持人、听证评议员、记录员、其他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听证评议主持人宣布以下纪律:
(一)未经主持人准许,听证评议参加人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未经主持人准许,听证评议参加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未经主持人准许,听证评议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权利处理;
(四)听证评议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五)听证评议参加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有妨碍秩序的行为;
(六)会场禁止吸烟,一律关闭移动电话;
(七)对违反听证评议秩序的,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四条  听证评议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提供有关证据;
(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政策法规的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五)信访人最后陈述;
(六)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最后陈述;
(七)听证评议员发表个人意见;
(八)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暂时退场,由主持人组织听证评议员就听证评议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评议结论意见,经合议后形成结论;确因特殊原因难以当场形成结论的,应当在听证评议会结束后7日内作出;
(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入场,由听证评议主持人宣布听证评议结论并宣布听证评议结束;
(十)听证评议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属事单位将听证评议结论意见在10日内送达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评议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举行听证评议的决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事实,无法继续参加听证评议的;
(三)出现其他应当中止听证评议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听证评议记录员应当将听证评议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评议笔录,由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字。听证评议笔录应当经参加听证评议会的人员分别签名和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载明。听证评议资料(包括听证评议笔录、录音、摄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评议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听证评议结束后,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评议情况写出听证评议报告,报送举行听证评议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听证评议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评议事由;
(二)听证评议主持人和听证评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评议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评议的简要经过;
(五)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听证评议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公开听证评议后做出的听证评议结论,信访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的,本级和上级党政机关、信访机构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  对通过听证评议,需要重新处理或部分重新处理的,属事单位应限期处理解决到位;对因责任心不强、方法简单,应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当,给信访人带来利益严重损失的,在做出纠正的同时,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维持原处理结论的,属事单位除继续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外,可在媒体或信访人居住地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信访人仍坚持过高或无理诉求,在党政机关缠访、闹访的,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13]25号文件进行依法处置,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兴平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兴平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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