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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山东寿光:北京企业维权遭遇当地法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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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14: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冬,环球瞭望(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下称北京公 司)为响应“建设环境友好企业发展战略”,根据寿光是全国蔬菜生产基地,可田间地头成了废塑料堆放地点的现状,斥资2000万元专门从事健康环保项目的处理。2011年1月至7月,北京公 司与潍坊铁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 司(下称潍坊公 司)多次签订《轻钢结构彩钢房加工安装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潍坊公 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北京公 司位于晨鸣新闻纸厂院内的废弃物再生能源车间等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北京公 司留下维修质保金,并投产使用。2013年2月3日12时左右,在生产过程中,潍坊公 司所承建车间的主体结构突然倒塌,给北京公 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勘验现场:执  法机关不作为?
  
  事故发生后,北京公 司即及时联系潍坊公 司面商善后事宜,可直至2013年2月6日,潍坊公 司才指派承建该项目的负责人到现场。结果,他们虽然答应拆除承建,但却要北京公 司承担部分材料费;之后,又直接逃避。无奈,北京公 司又于2013年3月9日委托律师向其发函,要求潍坊公 司于2013年3月12日9时前着手清理事故现场,并于收函后5日内对北京公 司进行赔偿。结果,石沉大海。
  
  期间,北京公 司还曾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了山东鲁伟保险公估有限公 司勘验了现场,并着手进行损失评估。也曾数次找到寿光市安监局、寿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要求他们勘验现场出具事故报告,结果遭到他们以“非受检工程”为由的拒绝。
  
  诉 讼维 权,遭遇地方保护?
  
  立 案:一波三折。2013年8月2日,北京公 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以潍坊公 司为被告,向寿光市人 民法 院提起了民事诉 讼。然而,在审查立 案过程中,法 院却以北京公 司未提供车间倒塌原因的鉴定结论为由,将诉 讼材料退回了北京公 司。对此,北京公 司认为:立 案过程中,仅是对证据材料的程序性审查,而非实体性审查。北京公 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民事案件立 案的形式要件,法 院应依法予以受理。至于车间倒塌原因,则是审理过程中审查的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施工方应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应有潍坊公 司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之后,经北京公 司向媒体反映,媒体着手调查时,由寿光市委宣传部协调,寿光法 院才于2014年3月18日立了案。
  
  判决:驳回请求。本案历经两次开庭审理,最终,寿光法 院以北京公 司“未提供(车间)倒塌原因的证据,不能证明轻钢结构彩钢房倒塌系被告(潍坊公 司)造成,要求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北京公 司的诉 讼请求。
  
  律师:驳回诉请是举证责任错误分配的恶果
  
  “驳回北京公 司的诉 讼请求,完全是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恶果。”北京公 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北京公 司不应就车间倒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潍坊公 司基于下述理由应当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应当就履行施工义务的质和量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因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倒塌的又是工程主体,根据最高法 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参照《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潍坊公 司作为履行施工义务方,不仅应就其完成工程的数量承担举证责任,更重要地,因承包人应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故,潍坊公 司还应就其承建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是否达到承担终身民事责任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2、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 院有权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承包人潍坊公 司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立法本意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建设工程的根本,承包人又是必须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较之于工程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它显然应当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它等同于产品责任,而承包人则等同于产品的生产者。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 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同理,该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也适用于本案,被告潍坊公 司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错误地分配举证责任,必然导致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而最终也必然影响判决的公正。”该律师说。北京公 司负责人说现在全国各地正在开展群众教育路线活动,寿光法 院这是在办人情案,潍坊中院和寿光市委和人大应该专门查处以还司法公正客观。我公 司也将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投 诉,已将寿光法 院法官这种徇私枉法的情况查清。
  
  随后的采访中,记者隐瞒判决结果,以咨询案子的名义先后异地采访了多位律师、在职法官、检察官,他们大部分人的答复与北京公 司律师的观点大同小异。
  
  记者采访法 院,无果而终
  
  2014年9月1日、2日,记者两次来到寿光法 院采访。结果,第一次被“周一开例会”为由吃了“闭门羹”。第二次,又以“分管院长外出调研,采访先通过宣传部”为由“谢了客”。而宣传部的答复则是“案子进入司法程序,按法定程序办。”
  
  据了解,北京公 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已在法定期间内向潍坊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了上诉。
  
  该案的最终结果将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李绍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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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14: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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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14: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东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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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14: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东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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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14: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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