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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冷水江市检察院依法追究非法持枪,合同诈骗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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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22: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曹太忠,湖南省新化县桑梓镇人,现在冷水江市经商,身份证号:432524197111275915,电话:13907384758。
  现控告何丹(男,湖南省新化县游家镇人,身份证号:432524197811015516,现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被控告人何丹2014年3月份因合同诈骗、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该案已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拒绝将该案认定为合同诈骗和故意伤害,而仅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控告人何丹提起公诉。
  本人在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综合分析后认为该案系典型的合同诈骗。
  我在冷水江市同兴汽车站115门面开酒店,被控告人在我隔壁开了一家煤矿机电设备店,被控告人何丹(自称名叫汪郸)经常在我的店子吃饭。期间,其吹嘘声称其在西藏开矿山,有公司、房子、汽车等其他财产,所以我轻信了他,与他签订了所谓《产品供货合同》,被他骗走现金150万元。
  2012年1月12日,被控告人何丹假冒汪郸名义,虚构事实与被害人曹太忠签订了《产品供货合同》,合同约定曹太忠于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150万元给何丹,并按月息2%计息,何丹按约定向曹太忠提供锑浮选砂或硫化锑块矿,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被诉人何丹签的是汪郸,并要求刘常军作为其所谓公司的法人代表签字。
  双方签订合同后,曹太忠依约分别于2012年元月12日和2012年元月18日将150万元打入何丹在中国工商银行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账户,其中工商银行50万元,农村信用社100万元,被控告人何丹收到货款后,即以现金消费及现金支取方式将上述款项转出。经公安机关查明,被控告人何丹假冒汪郸名义,声称其经营矿山及从事锑产品生意的事实都是虚构的,其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公司,完全是虚构事实,假借订立合同之名,实为诈骗钱财,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的相关构成要件。经查明,何丹自述其本人真名叫汪郸,何丹是其妻子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根据银行汇款单及其本人自述身份证号核实,被控告人就是何丹本人,该150万元被骗资金经公安机关查实,被控告人何丹收到之后即以刷卡消费及现金支取方式全部挥霍殆尽,分文未用于购矿、生产经营或其他正当合同用途。
  尽管被控告人何丹与被害人曹太忠于2014年3月4日就上述货款签订了协议,何丹以汪郸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是并不能否认何丹诈骗行为的性质,经被害人曹太忠多次催讨货款才逐步搞清楚何丹利用假名字、假合同、假公司骗取本人巨额款项的犯罪事实。我去找其要求还款,他不但不还款,反而派社会打手用枪、刀对我们进行威胁、殴打;被害人曹太忠是因为担心预付的货款收不回,出于无奈要求何丹出具欠条,基于合同关系的相关事实并不存在。因此,本案根本不是什么所谓“经济纠纷”,而是何丹假借他人名义、虚构合同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何丹故意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曹太忠,数额巨大,严重的侵害了当事人曹太忠的合法权益,请求司法机关秉公办案,依法以合同诈骗(数额巨大)追究被控告人何丹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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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22: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后会常来看你的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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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22: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LZ人好好哦~我很认真的看了~觉得真的很有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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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22: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额...看上去很牛的样子...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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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22: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额...看上去很牛的样子...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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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22: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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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22: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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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22: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喜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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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22: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支持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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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22: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支持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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