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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人民健康重要还是广电传媒利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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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21: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干扰器发出的微波对人体危害极大!电磁波干扰问题大家不能轻视。卫星讯号干扰器发射的C波段的电磁讯号比卫星上所发射的讯号强度强近五千倍,卫星发射的电磁波达到地面时基本都会被地面和建筑物吸收了,而干扰器发射的电磁波由于超强,达到建筑物或障碍物时会被漫反射到各个方向,或根据不同障碍物的质材进行穿过或反射,人体是属于被穿过的类型的,干扰器原本大都应用在军事用途,人生活在这种射线下就等同于生活在X光机器的扫描范围之内,可想而知伤害会有多大!
个人安装卫星电视不违法
国务院下发的国发[2002]24号《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第567项,129号令早在2002年就已经被取消了,如果有关部门对个人装卫星接收机进行处罚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建议大家登陆国家政府网站看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829.htm
2002年11月1日 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明确取消共789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第567项就是(国务院第129号令)、还有(广发外字[2002]254号)!国务院第129号令的全称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它是1993年10月5日由李鹏签署的,此前拆除的个人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机就是依据这个法规执行的,国务院于2002年废除129号文件后,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擅自拆除个人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因为他们拆除个人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了,相反,个人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受我国物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受物权法的保护,如果任何人任何单位擅自拆除个人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该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的所有者,都有权利要求拆除你设备的个人或单位,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目前我国搞村村通工程就是用卫星电视设备接收信号的,我国发射的卫星,就是服务于广大消费者的,这是我国经济实力的体现,如果禁止百姓接受卫星电视,那么,我国发射的那么多的卫星给谁服务哪,这岂不是浪费吗,还有,卫星电视和有线电视都是服务于消费者的商品,有关单位不要帮助商家向消费者推荐安装有线电视,禁止个人安装卫星电视,不可以强买强卖,否者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有选择权的规定,商品的存废,要有市场来决定,这就像小区的物业服务一样,是否提供物业服务,要按照法律程序,由业主决定,任何有管理部门和商家决定的物业服务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和业主的同意,都是违法行为,业主有权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没有权利向业主要钱,卫星电视也是同样的道理,坚决禁止强买强卖及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侵权行为。
  综上,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买与卖,服务于接受服务的行为,只要消费者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目前,个人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备,一不能制止,二要鼓励提倡,因为,消费者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可以拉动内需,符合国家目前实行的经济政策,卫星发射及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的制造商的产值能够达到几十亿元,可以给国家创造大量的税收,还方便了消费者观看卫星电视,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应当提倡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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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5 21: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文化需求不断上升,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卫星电视是一项新的技术,是一项新的生产力。单从技术上,卫视直接接收,要优于现在的任何一项传输技术,省钱,省人力,省物。129号令正好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关系(129号令)阻碍了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表现在经济上,最终会表现在政治上。所以说,国家发展,政治稳定,以及“三个代表”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当然,有线与卫星直播电视可以充分竞争,那就需要从质量上,从节目上来吸引观众,而非从垄断上下功夫。卫视接收放开是趋势,只要是阻碍生力发展,势必被碾压在历史的车轮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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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5 21: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

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对国家卫星广播电视传输信号故意施放无线电干扰,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卫星广播电视传输信号进行检测,一旦发现有害干扰,立即予以查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无线电台(站)监督管理力度,凡未办理法定手续,擅自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拆除相关设备,并协助当地**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过程中要加强与地方工商、质监、**、广电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妥善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四、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单位和个人。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要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观念,特别是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10七大”召开期间正常收听、收看国家卫星广播电视的节目,维护社会的稳定,为迎接党的“10七大”的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空中电波秩序。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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