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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兴平秦岭百合天酬物业,利用法院传票敲诈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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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6 18: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我母亲收到一个陌生电话,自称是法院通知我去法院取关于我没有交物业费的传票,我母亲在恐吓中去了物业,补交了物业费,物业人员还随之要我母亲补偿诉讼费用!
这是实情的经过!
首先我先说一下物业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相成的,根据物业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业主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第四款,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事投票权:第五款,选举业委会成员.....
第十五章,第二款,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
据我亲身经历,我作为业主既没有参加过业主大会,更没有接收到开业主大会的通知,业主们更没有什么投票,哪来的业委会?即便物业说有所谓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也并没有开过全体业主大会,业委会有何来的选聘物业企业?
最简单的道理,没有妈,哪来的种?
这是我拒绝交物业费的理由!因为我就不承认有物业!

再关于法院传票:
法院传票送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章,都规定了严格的送达程序。比如,民诉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刑诉法的规定比民诉法则更强调传票、通知书直接送达原则。

可以说,送达传票,是法院的义务,当事人收取传票则是权利。即使真的有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必须在指定时间前往法院领取,当事人完全可以不予理会,因为法院违规了。
也就是说,真有传票,法院会直接以书面的形式传达,借助传票的名义以达到收入他人钱财,实为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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