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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佑认为管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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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7 17: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修改业主公约。

  (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应的决定。

  (七)批准管理会章程。

  第十四条 管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

  管委会委员的数额一般为十一至十七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德佑认为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人。



  管委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管委会聘请执行秘书一至二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制订章程。管委会章程经管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制订,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管委会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签发日期为管委会成立日期。

  第十七条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邵非建议管委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为兼职,管委会主任可以为专职。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应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会议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管委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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