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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镇远:谁动了我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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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7 16: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一则贵州镇远县两业主房子被当地法 院执行拍 卖变卖事件引发媒体关注。原籍江西永丰县的曾敬贵与曾勇在贵州镇远县购于2009年的四处商品房以及借款抵押的一处房产,因开发商账务危机而被迫“替人买单”,这不但叫他人难以理解,更叫当事人哭笑不得。

  据了解,由镇远聚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镇远县舞阳镇和平街粮油批发市场的一处楼盘,其聚房2009-08#、09#、10#、11#四间门面房,曾敬贵与曾勇于2009年3月20日与该公 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分别交付了367640、439360、271360、349760元等共计140万元人 民币的购房款,聚强房地产公 司也开具了收到购门面款(一期1号1-17、1-18、1-19、1-20)相关收据。2009年4月1日,上述四处房产经镇远县建设局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曾敬贵与曾勇即获得相应房产权,随后与他人签订期限至2019年2月28日的租赁合同,将4间门面房子租售给他人使用。至今,聚强房地产公 司却一直没有为曾敬贵与曾勇办理房产证书。

  2009年4月22日,镇远聚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的原股东陈国初、王兰夫妇因欠曾敬贵与曾勇100万元,便与之签订书面协议,用其座落于镇远县舞阳镇和平街粮油批发市场的2#楼一层236.46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产证号:200700692)抵债,同年8月28日双方镇远县人 民政 府房屋管理站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给曾敬贵与曾勇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证号为:镇远他字第2009001700号。2012年12月12日经镇远县人 民法 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下发了(2012)镇民初字第342号调解书予以确认。

  2010年9月26日,镇远聚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与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生借款纠纷最终诉至法 院,经镇远县人 民法 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下发了(2010)镇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由镇远聚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偿还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9万元及其利息。

  在法 院执行过程中,为了偿还债务,聚强房地产公 司于2012年8月15日向法 院提交申请书,将早已售给曾敬贵与曾勇的4间门面房产作为其公 司的财产上报并由法 院进行拍 卖变卖……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由此,曾敬贵与曾勇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房子真正的主人,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开发商没有为其办理产权证明,是没有履行自己责任,应当尽快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作为当地法 院,在审理、调解、执行该房地产公 司与信用合作社纠纷时,本应对双方提 供申请、书证等相关财产证明依法进行认真详细核实,但法 院既未审查开发商提 供的申请所列房产的实际产权人是谁,也未调查房屋是否出售及备案登记情况,既不通知购房人,也不对上述门面房产依法进行评估,竟然“依法执行”后闹出此番“乌龙”拍 卖变卖事件,还自认为做得“大好事”一件而沾沾自喜甚至居功自傲,确实存在失职,最终以损害两位不相干的案外人利益为代价,不得不令人遗憾。

  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在建商品房已经预售,买受人已经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发包人如果还拖欠承包人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以该建设工程设定抵押的,银行在实现抵押时,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排列为购房买受人、建设工程承包人和银行。购房人的优先受偿顺序排在第一位。况且,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开发商的调解书中并没有抵押优先受偿的条款,可见其已放弃抵押优先受偿权。因此,上述五处房产如经法 院强行拍 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也应是曾敬贵与曾勇两位真正业主。

  而更令人惊讶的是,镇远法 院将上述五间门面拍 卖后获共计280余万元人 民币后,既没给信用社或开发商,也没有退还给业主本人,而是长期扣留……曾敬贵与曾勇没有办法,只好找法 院负责人“理论”,至今才支付80万元,还强行截留200余万元不予支付。

  “法 院作为执法部门,竟然做出如此严重地方保护主义的荒唐事情真是令人气愤!这样既损害人 民法 院生效调解书的严肃性,也损害了镇远县法 院的声誉……”曾敬贵无奈的说。

  究竟“谁动了业主的房子”?是法 院,还是开发商?为此,记者走访了镇远县法 院,法 院工作人员以领导不在或出差婉拒记者采访。

  “乌龙”拍 卖业主房产、无故截留拍 卖款,这一事件的进展将何去何从,将给予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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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7 16: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 学习了 确实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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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7 16: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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