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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泪控诉福建寿宁信用联社迫莫须有处罚迫害残疾员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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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12: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怀着万分悲愤心情写下此文!
  逝者黄昌旺同志,是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农村信用联社的一名员工,虽从小残疾,但为人刚正不阿,在岗20年兢兢业业,以一己微薄之力撑起一个美好幸福的五口之家,谁知受其单位,福建省寿宁县农村信用联社无故迫害处分,致其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待岗,每月仅领取950元的基本保障艰难度日,2013年,黄昌旺同志体检查出肝脏病变。经济来源的阻断,工作领导的压力加上肆虐的病魔,黄昌旺同志终究没能顶住,于2014年10月17日含恨撒手人寰,在弥留之际,最终对亲人道出惊天秘密:寿宁农村信用联社对其的处罚根本是毫无理由、无端捏造!虽其单位在其逝世前一天,2014年10月16日,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迫于申诉和压力下发“寿农信【2014】179号”文件,撤销了对黄昌旺的待岗错误处理,并补发处理期间薪酬,可怜黄昌旺同志最终等到了洗冤的消息,却没能等到生命的延续,留下年迈的父母,可怜的妻子和三个未成年的子女,先行离我们而去了。
  人死不能复生,但更令人气愤的是,但福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却接连做出“惊人”之举,非但在黄昌旺同事去世后无领导和涉事相关人员登门慰问家属,对于黄昌旺同志被错误处分,家属要求的处理事宜避而不谈,推诿撒谎,更丧心病狂地在2014年10月23日下发通知,要求到寿宁医院看望慰问病故员工家属的所有员工,都必须到联社工会登记。名为登记,实为威胁!以此阻挠黄昌旺生前同事与家属接触,防止家属了解更多黄昌旺同志处分的详情!
  错误既已造成,涉事人员就应坦诚面对。但令人遗憾的是,寿宁农信联社的领导对此事的态度太令人失望!悲愤!家属多次上门恳谈,均以各种理由搪塞,避讳。以各种开会、学习为理由,对家属避而不见,见而不谈。
  如今,寿宁农信联社丧失人性的举动还未停止:黄昌旺逝世后,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关领导竟然向黄昌旺家属宣布,之前寿宁县农村信用社系统全体同事为黄昌旺治病捐款的7万多元,也算作赔偿金发放。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病故员工黄昌旺家属称,寿宁农信联社这种丧失人性的做法,系针对他们悲痛的伤口撒盐巴,“寿宁农信联社领导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以看望慰问病故员工家属须登记的强制规定,威胁员工的同情心和人情味。”
  福建省寿宁县农村信用联社,对残疾员工无故迫害致死,不但不承担错误和责任,竟还得寸进尺、丧失人性地继续伤害黄昌旺的家属,倘若此等天理不容之事我不公之于众,怕还会有第二个、第三个黄昌旺倒在他们的一手遮天的信用社里!
  还我人权!还我公道!还我人命!
  以下是黄昌旺同志冤屈受处的详解: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曲信用社员工黄昌旺,于2014年10月17日因肝癌晚期去世。黄昌旺1970年12月出生,大专文凭,于1992年11月进入寿宁农村信用社系统工作。
  据黄昌旺生前申诉,2013年11月6日,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武曲信用社下发“寿农信【2013】154号”通知,以“本年新增不良贷款余额累计达38.8万元”为由,决定对其进行待岗处理。根据该通知,自2013年11月6日起,单位每月只给予黄昌旺发放950元的基本生活费。
  申诉报告称,黄昌旺根本不属于《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责任人追究办法》所列的处罚范围和标准,“寿农信【2013】154号”通知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处罚依据不足、违反程序、滥用职权等问题。
  申诉报告表示,根据《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责任人追究办法》第二十一条,“考核时点信贷人员新增贷款收回率在97%以下或考核期内(半年)沉淀责任贷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及历年沉淀责任贷款累计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清收至下一个考核日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专职待岗清收,待岗清收期为1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而黄昌旺在武曲信用社工作期间,每年贷款规模为2000万元左右,新增贷款收回率一直保持在97%以上,并无不良贷沉淀。
  同时,根据《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责任人追究办法》第二十九条,“信贷员所发放的贷款在手续齐全、合法合规、抵押、质押实物俱全的前提下,因无法抗拒的、无法预料的外来风险因素造成沉淀,且符合下列事实之一的,可免于承担经济责任:2、借款人遭受无法抗拒的灾难,如重大自然灾害、水灾、火灾、车祸等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保险赔偿金、抵押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无法还清的贷款”。而黄昌旺当时新增的不良贷款余额38.8万元,系郭某于2010年5月11日以房屋(评估值91万元)抵押的30万元贷款,其贷款期限至2013年5月11日。但2012年8月3日,郭某驾车途经斜滩镇时碰撞到行人张某,造成张某重伤和车辆损坏的车祸,前后花费医疗等费用100多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付50余万元),致使郭某的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之后,寿宁县法院依法裁定拍卖郭某抵押房屋用于偿还贷款。
  申诉报告称,“寿农信【2013】154号”通知对黄昌旺进行待岗处罚,不仅没有联社稽核监察部出具的审计报告,从未告知给予待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未听取本人及所在单位武曲信用社的陈述、申辩意见。因此,“寿农信【2013】154号”通知只凭联社风险部下达的《贷款风险提示书》就对黄昌旺进行待岗处罚,不仅严重违反程序,还存在滥用职权及擅自改变和提高处罚种类、幅度问题。
  申诉报告还指出,按照《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操作规程》的规定,抵押贷款超过2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出具调查报告提交联社分管主任,由联社分管主任召集并由联社主任主持召开贷款审批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其贷款责任为信用社贷款调查信贷人员负60%责任,信用社贷款审查岗负10%责任,信用社贷款审批岗负20%责任,其余10%责任由联社负责。由此,假设黄昌旺当时新增的不良贷款余额38.8万元需接受贷款责任人追究处罚,但为何需负40%责任的其他人员却没有进行任何处罚?可见,“寿农信【2013】154号”通知对黄昌旺进行待岗处罚,只是借故捏造“罪名”针对黄昌旺进行打击,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申诉报告最后表示,“寿农信【2013】154号”通知对黄昌旺进行的待岗处罚毫无根据,是显而易见的违法违规行为,理应依法依规给予纠正撤消。由于“寿农信【2013】154号”通知的错误待岗处罚,导致黄昌旺收入锐减,生活陷入困顿,精神压力陡增,于2014年8月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不仅生命垂危,家庭也濒临破碎,要求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撤销对黄昌旺的待岗错误处罚,补发错误处罚待岗期间扣发的全部工资福利,并根据劳动法规定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2014年10月16日,也就是黄昌旺临终前一天,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发“寿农信【2014】179号”文件,撤销了对黄昌旺的待岗错误处理,并补发处理期间薪酬,但未根据劳动法规定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而在黄昌旺逝世后,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关领导竟然向黄昌旺家属宣布,之前寿宁县农村信用社系统全体同事为黄昌旺治病捐款的7万多元,也算作赔偿金发放。
  为了“打击”黄昌旺家属的赔偿金要求,寿宁农信联社竟然在10月23日下发通知,要求到寿宁医院看望慰问黄昌旺家属的所有员工进行强制登记,不顾道德底线压迫黄昌旺家属。
  黄昌旺家属表示,“寿农信【2013】154号”通知无中生有对黄昌旺进行待岗处罚,存在以权代法借故陷害员工。黄昌旺参加工作20多年来一直坚持在基层信用社一线岗位,始终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由于他是三级肢体残疾人,为人性急心直口快,难免得罪有关人员。“寿农信【2013】154号”通知纯属捏造罪名,针对黄昌旺个人实施陷害。
  黄昌旺家属说,无辜被迫待岗之后,黄昌旺于2013年11月19日体检时被查出存在肝脏病变,但由于待岗后每月只有950元的基本生活费,他们这个5口之家唯一的生活来源被迫中断,给黄昌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一方面加重了他的病情,另一方面因治病需要东挪西借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黄昌旺的精神和肉体备受多重折磨打击,最终在无助和绝望中撒手人寰。
  福建省寿宁县农村信用联社,对残疾员工无故迫害致死,不但不承担错误和责任,竟还得寸进尺、丧失人性地继续伤害黄昌旺的家属,倘若此等天理不容之事我不公之于众,怕还会有第二个、第三个黄昌旺倒在他们的一手遮天的信用社里!
  还我人权!还我公道!还我人命!
  黄昌旺家属电话:1860 5252 138
  福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话:0593-552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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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12: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东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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