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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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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 02: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兴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的;(二)在城市道路、广场抛撒、焚烧纸钱冥票的;(三)机动车污损不洁的;(四)司乘人员沿途抛撒杂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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