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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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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6: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历史沿革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体系的诞生地。19世纪中后期,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和产业工人的剧增,德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迫切。德皇威廉一世于1881年发布“皇帝诏书”,对民众提出的提供生活物质保障的要求表示认可,并首次提出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皇帝诏书”确定了德国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由宰相俾斯麦负责具体实施,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制性的社保体制,通过颁布三部涉及工人和部分职员的义务保险法,先后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创立了疾病保险、事故保险和伤残、养老保险三项法定保险制度。这就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

现代的德国社会保险法是以俾斯麦时期的社会立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上述三项法规于1911年汇总为《帝国保险条例》(RVO)。1911年,第一个针对职员保险的法规《职员保险法》(AVG)公布,该法规于1924年重新修订。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就业介绍及失业保险法规》(AVAVG)于1927年生效,德开始建立失业保险。www.hierlos.de 德国注册公司

二战以后,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恢复和重建,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等作为基本原则理念被写入了德《基本法》。此后,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经历了扩展、调整、改革与补充、东西部社保网络并轨和继续发展等几个阶段。1957年,德对养老保险进行了彻底改革,确定了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并设立了分摊款项标准。1971年,工伤事故保险范围扩大,学徒工也被包括在内。1972年,取消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1975年,德将各种社会法规汇总,颁布《社会法典》(SGB),该法典是当今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从1995年起,德设立法定护理保险并纳入《社会法典》。至此,德国全面建成了种类丰富、体系完备、法律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但同时也背上了较沉重的财政负担,社会各界要求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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