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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法官薛丽践踏法律搞徇私枉法裁决应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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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12: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省省委李纪恒书记:您好
  我是家住河南省一位年已八十岁的老人,今给书记写信、主要是反映云南省高院及昆明市中院、办案违法使用证据、搞官官相护、地方保护、徇私枉法等问题。
  具体事实:2003年1月,一东北女宫运娟(03年是39岁)在郑州做期货生意,借用我15万元后携款逃跑到云南省昆明市住马敬恺家。我经过多年查徇、06年7月知道她在昆明市经商,由于我年岁大、便有我儿子陪同我到昆明,7月19日发现宫运娟一伙四人到一饭馆吃饭、我通过报警、110警车将其拉到昆明市盘龙区新迎路派出所。在派出所我提出让她还款,她对我说:她在昆明经营电脑生意,头一天刚买了十万元电脑配件、当时拿不出现金、提出要找当地学校的一位老领导为她担保、三个月内可将欠款一次还清。这时宫运娟打电话让马敬恺到派出所,马到派出所问明情况后、立即表态说:可以延期她三个月还款、我为她担保、到期她还不了你款、我替她还款、你们放心吧……。看到马敬恺是住当地学校的领导、我同意他当担保人。这时我们在派出所办公室借用派出所的信纸、钢笔,重新换写了借款条、马敬恺在宫运娟借款条的担保人处签字认可。事后马敬恺又将他的名片给派出所值班干警一张,顺手也给了我一张,从名片上我知道马敬恺原是云南省正厅级离休高官,司法系统的老领导。
  2006年10月19日宫运娟借款到期后、在我多次催要下、她才分三次还我款2.5万元。余额推拖不还。08年9月23日借款期两年将满、我到昆明将债务人宫运娟、担保人马敬恺告上法庭。10月19日马敬恺接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开庭传票后,马敬恺一是让宫运娟写了一封企图赖账的诬陷信、并把写信时间往前提了两个多月、写成08年8月9日。二是不让宫运娟出庭并让宫运娟离开他家。至今下落不明。09年1月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宫运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马敬恺将宫运娟写的诬陷信交上法庭。经过庭审、盘龙区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被告人宫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偿还原告吴保山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0元。二、被告马敬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马敬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人宫运娟追偿。案件受理弗2800元由被告宫运娟承担。详见昆明市盘龙区(2008)盘法民初字第1508号判决书。
  因马敬恺是云南省司法系统的一位正厅级离休高官,关系广、以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为由、诉至昆明中院。昆明中院为袒护高官马敬恺,竟不顾一审法院的公平、公正判决、而是把不出庭的被告当事人宫运娟的一封单方陈述信、做为依据、称‘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合谋骗取担保人钱财’。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判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又说‘而就宫运娟与被上诉人吴保山的借款来看、宫运娟认可该笔债务、故对一审判决第一项、本院予以维持’。昆明中院使用被告单方陈述信、违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有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的相关规定’详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二终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
  由于昆明中院、践踏法律、违法使用证据、我于2010年3月29日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请再审申请书。云南省高院接到我的再审申请书后、一没有经过听证、二没有开庭,三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云南省高院和昆明中院一样、使用被告当事人宫运娟的单方陈述信、做为依据、驳回我的再审申请。详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云高民申字第267号民事裁定书。
  因云南省高院及昆明中院违法使用证据、搞徇私枉法判决、我于2010年4月5日曾向时任云南省高院院长的徐前飞写信。2012年1月26日又向云南省委秦光荣书记、仇和付书记写信。2013年11月9日又向中央住昆明巡视组组长徐光春书记写信。2014年2月18日我又向云南省及昆明市两级检察院院长写信。1014年7月18日又给云南省纪检委辛维光书记写信。至今都不见答复。我想主要原因是、马敬恺是云南省正厅级离休高官、司法系统的老领导,我只不过是外省的一位普通老百姓。
  今给云南省委李书记写信、就是請李书记在百忙中抽出時间、过问一下此案。纠正云南省高院及昆明中院的徇私枉法判决书,惩罚两院及办案法官。赔偿债权人经济损失。还司法公证及法律的公信力。
  注:借款条,担保合同书、录音带、一、二审判决书及高院裁决书等云南省高院及昆明中院均有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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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12: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后会常来看你的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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