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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兴平市马嵬镇高书记,你们的太极拳要打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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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3 23: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仅以下面这首诗纪念中国共产党的缔造者、新中国开创者、伟大领袖毛主席120周年:
“有的人活着,
  他已经死了;
  有的人死了,
  他还活着。
  有的人
  骑在人民头上:“呵,我多伟大!”
  有的人
  俯下身子给人民当牛马。
  有的人
  把名字刻在石头上想“不朽”;
  有的人
  情愿作野草,等着地下的火烧。
  有的人
  他活着别人就不能活;
  有的人
  他活着为了多数人更好地活。
  骑在人民头上的,
  人民把他摔倒;
  给人民作牛马的,
  人民永远记住他!
  把名字刻在石头上的,
  名字比尸首烂得更早;
  只要春风吹到的地方,
  到处是青青的野草。
  他活着别人就不能活的人,
  他的下场可以看到;
  他活着为了多数人更好地活着的人,
  群众把他抬举得很高,很高。”
毛主席他老人家永远活在人民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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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6 18: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正义已死 于 2013-12-26 20:43 编辑

深切缅怀伟大领袖毛主席!

纵观人类历史几千年,唯有主席才是人民的领袖。唯有他,把人民群众置于自己的亲人之上,唯有他,把人民的意志凝结为国家意志,并史无前例地让统治阶级的意志服从于人民的意志。主席,千古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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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9 12: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文件
2004
112日国土资发〔2004234
     
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并经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于20053月底前报部备案。
                              
○○四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 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 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 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 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 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 (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 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 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 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 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 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 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 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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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9 12: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正义已死 于 2013-12-29 14:46 编辑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 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 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 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 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 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 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 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 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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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9 12: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 2005年9月13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 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 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 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基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日;
(三)经核实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用户,应如实填写由县(市、区)统一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由村委会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一并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四)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写出现场勘查意见,并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用地指标,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建房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辖区国土资源所上报县 (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批复下发后,应将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
(七)公告期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无异议的,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按照批准的面积、规划位置和原现场勘查情况,划定用地方位四至,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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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9 12: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八)村民住宅建成后,辖区国土资源所应会同村组管理人员,实地对照检查。是否按照原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基建完工后60日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缴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写出拟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报告,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合法的房屋证明和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需要安置的,还应当有安置协议,以及行政处理的相关文书等,报送辖区国土资源所;
(二)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按利害关系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由辖区国土资源所在决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宅基地使用人应当在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批复下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主动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审批宅基地或者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根据《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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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9 14: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正义已死 于 2014-1-4 17:26 编辑

    以上是国家及陕西省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法规,大家且看看我们马嵬镇政府是如何对我们的国家法规执行和作为的:  我大概概括了以下两条:
      1,不作为,渎职。
       马嵬镇政府对于乱战集体土地,一户已有宅基地并建房后却要抢占集体规划给他人的宅基地,马嵬镇政府对于这种严重违反国家《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及陕西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户多宅违法行为,不作为,在明知道该村民已经违反国家宅基地有关法律的行为却不给于惩处,甚至纵容其违法行为,其行为属于渎职,马嵬镇政府的不作为和渎职就是对受害村民利益的犯罪。
      在我的宅基地问题中,我村村民杨社茂在已有宅基地且建房后,却要抢占村集体规划给我的“宅基地”,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及陕西省关于宅基地管理法规,属于一户多宅的违法行为,我们的马嵬镇政府在明知杨社茂此行为为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却纵容杨社茂的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作为正当理由,来制造社会矛盾推脱,扯皮,打太极不按照法律规定给我落实宅基地的问题。对于违反宅基地法规规定,不予制止不予纠正,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这是其第一个不作为,渎职行为。
       对于国家《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及《陕西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法规中规定的,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村民,有关部门应该依照程序按照规定时间内,批复及规划好其宅基地。马嵬镇政府对于我一个符合规定的村民不给于其及时安排落实宅基地,而且扯皮,推诿,踢皮球十年之久,这是在制造社会矛盾,这种对村民居住权的肆意剥夺的行为,这是其第二个不作为,渎职。
     2.乱作为。
2010年的8月9日,我们的马嵬镇镇政府为了敷衍市里的要求处理我的宅基地的事情,不惜篡改法律文书内容,并且以马嵬镇镇府文件的形式,盖着马嵬镇镇政府公章,回函给市政府,其当时的文号是 马嵬镇26号文 ,确实可查,备案在市政府接待室内。
     国家的法律文书,可以被我们的镇政府部门随意篡改内容,这个权利也是太大了吧,篡改后还以政府的名义,盖上镇政府的公章,请问你们就是如此行使你们手中的“权利”的吗?你们可以随便偏听别人一面之词,不去调查,为了达到你们糊弄上级的目的,就可以如此随便地将篡改的法律文书加进你们的政府公文里面吗?如此大的权利谁给的?
     难道这些政府官员是临时工吗?不知道法律文书是不可以随便篡改的吗?而且是作为政府公文的内容呀?这权利是够大的吧?大家来说说这样的权利要不要百姓来监督,如果遇到如此官员,咱老百姓真的只能认命了吗?

     作为一级政府部门,不以处理百姓问题为责任,却以敷衍上级,忽悠百姓为做事风格,如此态度,如此乱作为,百姓只能是案板上的肉任你们官老爷随意宰割吗?
   
    后面附上当年(2013年8月30日)我父亲与我们的高书记,当时还是高镇长的对话,对话中高书记承认有此事,后面的那个人是我们马嵬镇的马抗敌武装部部长,其承认是从别处抄来的,难道你们不懂,这种政府公文的内容可以去抄别人的吗?可以不去调查吗?如此作风,如此行为,不难解释我宅基地的这件事情为何如此难办了?因为大老爷们就从不调查,连法院的文书他们都可以去篡改而不用去调查的,如此糊弄上级忽悠百姓,不难解释他们的太极功夫有多么了得了!
       如此不作为,乱作为的行径谁来负责?给百姓带来的伤害,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谁来负责?
马嵬镇高书记录音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HzABuRX5y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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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9 18: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替朋友问个有关法律发面的问题,不知道这里有没有法律方面的专家。
     参与黑社会组织、并且入室抢劫、绑架人质勒索钱财的犯罪行为,三罪并罚最少可以判多少年有期徒刑?有没有只座几个月就出狱的可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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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0 22: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马嵬的书记有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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